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每年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补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