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都有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案演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的;
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发生森林火灾后,未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扑救的;
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者扑救不力的。
个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可能需要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具体的森林火灾案件,责任追究也需要根据火灾的具体原因、损失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