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引导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推动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犬只免疫、登记、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