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的劳动仲裁时间通常为四十五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仲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