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关于破案追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果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立案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需进一步审查,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的线索,还需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决定立案。
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明,可以依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等措施,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在逃犯罪人员,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得采取的情形,也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网上追逃:对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已经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人,应当上网追逃,予以通缉。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即使是在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也需要通过公安机关进行通缉。通缉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附上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管辖地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区的则需上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撤销通缉令: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被缉拿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时,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