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社保缴纳要求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男性参保人员年满 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年满 55周岁时,需要累计缴费满18年,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连续缴费2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4个月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生育保险:分娩前用人单位已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产假期内由用人单位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支付;分娩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