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如下: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基金支付7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
(二)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基金支付60%,参保居民个人自付40%;
(三)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