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工)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工)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