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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疗报销条件和标准
时间:2025-04-15 16:13:12
答案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已在联网结算平台即时结算的外,异地医疗费用无原始收费票据的;

(二)住院期间违规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保报销条件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200元;

2.二级医院500元;

3.三级医院800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

1.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医保报销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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