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于2019年4月修订发布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农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备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付。该标准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等情况采用不同标准,并逐步提高。同时,还可以视情给予补贴和调节变动。
个人账户储备金是根据农民按月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进行累积,个人可据此领取生活补贴及日常医疗、丧葬、意外伤害等费用。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农民,初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缴费差额,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的福利政策。
以上是国务院农民养老金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