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检测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含公路附属设施,下同)的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检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分级分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公路工程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检测活动。
公路工程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公路工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公路工程检测业务。
第七条 从事公路工程检测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检测技术职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技术规程,客观、真实地出具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八条 鼓励公路工程检测机构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管理水平。鼓励公路工程检测机构通过国际认证。
第九条 从事公路桥梁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所等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章 工程检测和质量评定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并如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抽检、巡检,并加强对施工现场试验室、材料采购和计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未经自检合格的工程不得报验。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报告和处理质量问题。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不得计量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检测,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工程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违法检测和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公路工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公路工程检测业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检测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试验室或者试验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XXXX年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为福建省公路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