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九条是在1997年7月1日修订的。修订前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已经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没有执行不作为的,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继续执行的规定,而修订后新增了对于已经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细节的规定。
这一修订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