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是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