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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时间:2025-04-14 18:33:41
答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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