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保护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律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并在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2。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1。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3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34。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34。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