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异。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少于十年,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则为九个月。
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如果24个月内无法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人事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