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