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文书的办理通常需要在公证处进行。首先,继承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离退休证等;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公安部门签发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以上均需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加盖红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等。
其次,根据继承的形式和具体状况,继承人需要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例如,如果遗产是动产,此时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的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如果是不动产,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就可以。
另外,关于全体继承人是否需要到场签字的问题,如果有些继承人不在本地,那么可以在外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例如放弃继承声明书,接受继承声明书等等外地公证处的公证文书,然后再拿到本地公证处使用,这是一样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