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晚的时间为1年。
因为《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生育后需要在1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逾期不予处理。
此外,如果产假期间因特殊原因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也可以在1年内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但是,建议尽早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以免产生额外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