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末按规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